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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214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1-03-30 文章来源: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周新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简化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经营范围是法定登记事项 

  经营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重要登记事项和营业执照载明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二、经营范围由申请人自主选择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自主提出经营范围登记申请。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申请。登记实践中,企业选择中类或者大类登记经营范围较为普遍,这样企业在后续增加或减少已有类别细项的,无需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但也有少数企业出于“广告效应”等目的,以行业小类选择经营范围用语,导致了经营范围字数较多的现象。 

  三、经营范围是履行“双告知”和事中事后监管的基础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要商有关主管部门明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的经营范围表述,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理清证照对应关系。企业办理登记时,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并将需申请许可的企业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精准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部门要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实现涉及企业经营的政府信息集中共享。有关部门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因此,经营范围登记既是区分企业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的依据,也是实现涉企信息共享交换、归集公示的基础,还是减少提交材料,方便企业办事,促进登记注册、审批许可与事中事后监管有机衔接的重要支撑。 

  四、经营范围是行业管理和经济分析的重要依据 

  经营范围反映企业所从事的行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及服务项目,显示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方向,明确企业涉及经济活动的范围和法律界限,是政府部门实施行业管理和进行经济数据统计分析的重要依据。深圳、珠海作为登记事项改革的先行先试地区,在营业执照上虽然不再载明经营范围,但仍将经营范围作为重要的登记事项录入业务系统并记载于企业章程之中,其做法尚未被国家层面认可推广。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经营权,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活力,按照您提出的建议,下步我们打算: 

  一是按照国家层面统一部署,于年底前全面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由申请人从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中勾选所需条目申请登记,营业执照仅记载规范条目,不再记载具体经营细项,减轻企业因微观变动而反复办理变更的负担,解决经营范围填报难、规范难的问题。依托智能标识系统,明确区分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及时将相关登记信息推送共享到有关主管部门,实现登记注册、审批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机衔接。目前这项改革正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企业和基层登记同志反映良好。 

  二是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登记全区域、全业务、全类型上网,零见面、零跑腿、零费用办结,推进线上线下融合。积极推行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减少或取代现场办理环节,提供电话咨询、在线指导、执照寄递送达等服务。 

  三是加强培训和指导,抓好各项制度落实。在以往每年开展一到两次带区(县)较大规模业务培训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培训频次,采取以会代训、现场指导、逐级轮训等形式,不断扩大培训覆盖面,持续提高一线登记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严格落实一次告知、首问负责、限时办结、服务承诺等制度,为改善营商环境练好内功。 


原文链接:http://scjg.ln.gov.cn/zw/zwgkzdgz/jytyabljggk/202006/t20200603_38713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