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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韩明康的行政处罚

时间:2023-12-12 文章来源:贵州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黔财监〔2023〕27号
案件名称关于对韩明康的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警告
处罚事由未实际参与项目评估工作,但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行政相对人名称韩明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给予韩明康警告
处罚生效期2023/4/21 0:00:00
处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
当前状态公布
地方编码520000

  


原文链接:http://czt.guizhou.gov.cn/zwgk/zdlyxx/czjd/202305/t20230509_796088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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