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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非中医类别医师等人员中医药专业知识系统学习培训考核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时间:2021-03-31 文章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作者:佚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相关规定,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要求,我局组织专家进行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非中医类别医师等人员中医药专业知识系统学习培训考核方案(试行)的制定工作,形成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0年5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自治区中医药局医政处。

  联系人:谢中英

  电 话:0771-2843215

  邮 箱:gxzyyjyzc@163.com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非中医类别医师等人员中医药专业知识系统学习培训考核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2020年5月14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中医类别医师等人员中医药专业知识系统学习培训考核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非中医类别医师等人员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简称西学中),遵循中医药特点、规律和中医辨证施治的原则,规范合理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提高中医药临床应用水平,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培训目标

  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与西学中特点,通过线上学习、集中授课、临床实践、课外自学等方式,全面提高全区非中医类别医师中医药临床应用水平。

  二、培训范围

  愿意进一步学习中医药知识的临床、口腔类别执业医师和已经进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阶段的非中医类别学员。

  三、培训周期

  一年制:临床、口腔类别执业医师和已经进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阶段的非中医类别学员在校期间系统学习过中医学的,可抵扣学制半年。剩余半年重点学习临床各科常用中成药的合理使用。

  两年制:总学时不少于850学时。临床、口腔类别执业医师和已经进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阶段的非中医类别学员可根据毕业成绩单上中医学的学时数,等量核减相应必修课的学时数。

  四、培训方式与内容

  (一)一年制。

  采用线上学习为主的方式,重点学习临床各科常用中成药的合理使用。

  (二)两年制。

  采用线上学习与集中授课、临床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内容包括:

  1.必修课

  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中医经典研读,每门课自学80学时、集中授课40学时,共600学时。

  2.选修课

  在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中医骨伤科学、中医眼科学、中医耳鼻喉科学等课程中选修2门,每门自学80学时,共160学时。

  3.临床实践

  在区内三级甲等中医医院的临床科室学习90学时。

  五、收费情况

  不收取费用。

  六、结业考核

  (一)一年制。

  完成规定的学时数后,参加线上考核,成绩采取百分制,总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结业考核不合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如仍不合格,则需重新完成临床各科常用中成药使用的所有学时,方能再次参加线上考核。2019年6月11日以后取得临床、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可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请学习、考核。

  (二)两年制。

  完成规定的学时数后,参加线上考核,成绩采取百分制,线上成绩占80分、日常考核占10分、临床实践占10分,总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日常考核由集中授课单位负责赋分,全勤则日常考核满分,每无故缺勤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临床实践分数由临床实践单位根据个人学习表现赋分。结业考核不合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如仍不合格,则需重新完成集中授课和临床实践的所有学时,方能再次参加线上考核。

  七、结果运用

  2019年6月11日以后取得临床、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执业的,在完成一年制西学中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完成两年制西学中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既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也可以开具中药饮片处方。

  八、组织管理

  (一)自治区中医药局负责全区西学中的总体管理和考核培训;全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负责组织相应人员进行线上考核;各设区市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当地三级甲等中医医院承担两年制西学中的集中授课和临床实践。

  (二)各三级甲等中医医院制定两年制西学中集中授课和临床实践的培训方案,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日常管理,严格考勤。

  (三)培训对象所在单位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鼓励西医学习中医的有关政策,支持培训对象参加集中学习、临床实践等活动。

   

  


原文链接:http://wsjkw.gxzf.gov.cn/hdjl_49617/dczj/t551643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