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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处关于《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评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1-04-26 文章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作者:佚名

  为充分发挥示范性托育机构的带动辐射作用,促进我区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委牵头草拟了《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评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箱:gxwjwrkjtc@163.com。

  二、联系电话:(0771)2637944。

  三、通讯地址:南宁市新民路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处,邮编53002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        

  2021年4月8日            

  

  

  附件

  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评估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充分发挥示范性托育机构的辐射带动作用,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促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性托育机构是指具备托育服务功能,设置一定规模的普惠性托位,在提供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家庭养育指导和社区亲子服务等方面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托育机构。

  第三条  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的创建、自评、申报、初审、验收、命名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评估管理工作,坚持“自愿申报、择优评选、量化评定、突出示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的审定、命名、指导和监督等相关管理工作。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示范性托育机构的审核验收、推荐申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示范性托育机构的指导创建、初审、推荐申报、日常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创建评估

  第六条  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评估按照“创建—自评—申报—初审—验收—命名”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申报示范性托育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并取得《托育机构备案回执》的托育机构。

  (二)托育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设置和管理,提供科学规范的托育服务,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三)近三年内无失信惩戒不良记录,无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未发生安全事故和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未发生其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事件。

  第八条  创建。托育机构从机构设置、安全卫生、员工队伍、保育照护、机构管理等5个方面进行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活动。

  第九条  自评。托育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开展自检自评工作,自评分数达900分(含)以上,且无一票否决项,核心指标得分不得低于90%,可向所在县级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提请申报。

  第十条  申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每年组织一次示范性托育机构的申报工作。

  (一)申报机构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式3份):

  1.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申报表(附件1);

  2.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评分表(附件2),含自评结果;

  3.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工作报告(附件3)。

  (二)县级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向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三)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择优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上报审核推荐材料。

  第十一条  初审。县级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机构进行初审,通过查看台账、实地核验等方式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向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核验收。申请审核验收的材料包括:经县级主管部门初审盖章的机构申报表、机构评分表及创建工作报告(以上材料包括纸质版材料一式2份和电子版材料)。

  第十二条  审核验收。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验收。审核验收工作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查看、现场座谈等方式进行,按时间节点择优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提交审核验收材料、市级审核验收报告(附件4)及市级汇总表(附件5)。

  第十三条  命名。对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审核验收的机构,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进行综合审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命名为“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授予“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牌匾和证书并发布公告,有效期为3年。公示期有异议的,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复议,根据复议结果做出相应决定。

  

  第三章  管理和保障

  第十四条  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报送所辖范围内创建示范性托育机构的情况。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对获得命名的示范性托育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1年整改期,对于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撤销称号处理。被撤销称号的示范性托育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为;因监管失职,造成安全事故;存在弄虚作假、失信行为,违反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

  (二)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造成重大负面舆情影响的;在当地产生重大负面影响责任事件。

  (三)巡检中发现问题拒不进行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四)其他应当撤销称号的行为。

  第十五条  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对命名满3年的机构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机构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审核通过后予以公布,有效期延续3年。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工作实际,对获得“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命名的机构在政策、项目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优先选取纳入卫生健康部门重点宣传推广项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可参照此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评估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申报表

  2.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评分表

  3.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工作报告

  4.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市级审核验收报告

  5.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评估市级汇总表


原文链接:http://wsjkw.gxzf.gov.cn/hdjl_49617/dczj/t860970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