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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1-18 文章来源:财政部 作者:佚名

  财金〔20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公安厅(局)、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局,各银保监局: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银保监会 公安部 卫生健康委 农业农村部令第10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发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作用,现就贯彻落实《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

  救助基金是救助交通事故伤员生命的“绿色通道”和“救命钱”。《办法》修订顺应实践发展的新形势、新特点和新要求,遵循以人为本、问题导向、法制统一的原则,集中体现救助基金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体现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尊重。加强救助基金管理事关扶危救急,反映工作作风和履职水平,各级财政、公安、卫生健康、农业农村部门及各银保监局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完善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体制,提升救助覆盖面和便利度,提高救助基金使用效率,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切身利益。

  二、准确把握《办法》的核心要求

  (一)加快理顺管理体制。一是财政部门切实履行牵头主责。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确定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的设立以及管理级次,并推进省级以下救助基金整合,逐步实现省级统筹。二是相关部门各司其责。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缴纳救助基金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做好相关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追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相关指南和规范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以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县级以上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做好相关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追偿工作。三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高管理质效。财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依法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救助基金运行管理,发挥自身专业和渠道优势,提高救助基金使用和管理效率。

  (二)合理确定提取比例。综合考虑政策延续性、现有救助基金规模以及筹集封顶机制,现阶段继续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收入中提取1%-2%作为救助基金的来源,省级人民政府在上述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具体提取比例。落实救助基金筹集封顶机制,以省级为单位,救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上一年度支出金额3倍以上的,本年度暂停提取。《财政部 保监会关于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收入中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3〕9号)同时废止。

  (三)适当扩大使用范围。扩大救助基金使用范围是本次修订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公安、卫生健康、农业农村部门及各银保监局要抓好政策落地。一是扩大救助对象范围,增加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为救助对象;二是延长救助时间,将垫付抢救费用时限由72小时延长至7日,特殊情况下超过7日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三是扩大垫付的丧葬费用范围,将骨灰寄存和安葬等服务费用纳入垫付范围。

  (四)强化高效便民服务。一是坚持扶危救急、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确保救助基金安全高效运行。二是压缩办理时限,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至3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划转资金,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及时向有关方面说明理由。三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加快建立符合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建立数据信息交互机制,规范救助基金网上申请和审核流程,组织开展救助基金信息系统业务培训,设立热线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能够及时受理、审核垫付申请。

  (五)规范财务绩效管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垫付等情况。救助基金的管理费用列入本级预算,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财政部门依法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年度考核、监督检查,压实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相关责任,建立与考核结果挂钩的经费管理机制。

  三、有效组织《办法》的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要会同公安、卫生健康、农业农村部门及各银保监局将贯彻落实《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做好政策过渡衔接,抓出实效。建立健全“财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管理机构参与”的工作机制,强化部门政策指导,推动形成合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提升经验做法,在救助基金管理、使用方面进行有益探索,发挥好救助基金救助伤员、维护稳定方面作用。财政部要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开展《办法》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二)制定实施细则。依据《办法》有关规定,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明确有关主体的职责,细化资金垫付等具体工作流程和规则,完善财务管理和绩效考核办法,制定核销实施细则。各地区《办法》实施细则请于2022年9月底前报财政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三)履行报告义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至财政部门;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送至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每年3月1日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追偿以及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相关情况报送至财政部和银保监会。省级财政部门定期公开本地区救助基金的收缴、使用、结余情况。

  (四)大力宣传普及。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多层次、多渠道开展政策宣传、解读,用好报刊、广播、电视、移动互联网等媒介,采取通俗易懂、易于理解的形式,确保群众知晓政策规定、工作人员精通实际操作,营造全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关爱救助的良好氛围。县级以上财政、公安、卫生健康、农业农村部门以及银保监机构配合开展宣传提示工作。省级财政会同公安、卫生健康、农业农村部门及各银保监局负责对宣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财 政 部 银保监会 公 安 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农业农村部

  2022年1月4日


原文链接:http://jrs.mof.gov.cn/zhengcefabu/phjr/202201/t20220111_378192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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