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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4-05-17 文章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浙财执法〔2024〕15号

  

  投诉人: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溪沁街8号中国电信浙江创新园A3-3

  采购人: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信访局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省府路10号

  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宝石一路3号

  相关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9号

  

  投诉人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对省信访局(本级)2024年信息系统保障与运维服务项目(编号:ZZCG2024P-GK-101,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3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3月25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按照省信访局(本级)2024 年信息系统保障与运维服务项目(项目编号:ZZCG2024P-GK-101)的采购结果公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的报价文件清单中没有对“短信费用”该项内容进行列报,不符合招标需求中对“短信费用”的编制要求,属于招标需求负偏离响应 ;同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的报价文件清单中没有明细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对报价文件的编制要求,应视为报价文件无效的情形。事实依据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的报价文件违反了招标文件以下要求:1、招标文件的评分内容及标准技术分中:“短信平台维护”占1分(图略);根据招标需求2.6章节“保障与运维服务技术方案要求”中“2.6.7短信费用”要求:短信费用需在报价明细表中进行列报(图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的报价文件中对本项要求未进行列报(图略);对于未按照招标文件需求严格响应的内容,应在技术响应表明确标注“负偏离”(图略)。事实依据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的报价文件违反了招标文件以下几点要求:1、招标文件的投标无效的情形:第14点未按本章“二、投标文件的编制”第七点投标报价要求报价的” (图略);2、开标一览表的备注中要求:“此表应按项目的明细情况列项填报” (图略)。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2.《浙江省招投标条例》第三十四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规定:投标文件未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投诉请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在报价文件中未提供短信费用报价明细,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要求制作。鉴于以上分析,恳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信访局(本级)和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对投标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商务技术相应文件中“报价清单及技术响应表”进行重新审查,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要求给予废标处理,以达到公平、公开、公正的投标结果。投诉人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采购人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信访局述称:一、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众信产”)提出的投诉事项和事实依据情况基本属实。投标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移动”) 的报价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第2.6章节第2.6.7条提出的列明报价明细,报价文件存在制作不规范的情形。二、中标方未对项目实际实施内容有充分的了解,招投标前未同我局沟通了解过项目基本情况。且我局历年运维项目实际实施中,包含对外分包支付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服务费,该项费用涉及十余家不同供应商,经多年预算专家评审和市场考验该项费用已趋于稳定,目前浙江移动投标报价已明显低于该项费用合计,我局对未来项目的运维服务能力和财政资金使用质效存在疑虑。三、我局派出业主代表(兼任业务派驻专家组成员)于3月14日在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质疑协助答复会中已就以上情况作出回应,并对项目实际执行效果提出意见和质疑。现场专家未正面回应,认为理由不够充分,专家组长简单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驳回了相关质疑。

  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辩称:本项目招标需求中关于短信费用“投标人须在报价明细表中列报,如费用超出投标报价明细表列报费用时,费用应当包含在本次项目中”,该要求并非打“▲”的实质性要求。评标现场,评标委员会审查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发现其在商务技术文件中响应了采购需求中运维服务主要内容,技术响应表对第四章招标需求的“2.6.7短信费用”响应为“无偏离”;其在报价文件中按服务内容合并在一栏列报,同时响应“2.报价要求:项目费用包括项目实施所需的工程费、工时费、服务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税费及其他一切费用。”据此,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其报价有效。质疑答复期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回复“我公司依法参与省信访局(本级)2024年信息系统保障与运维服务项目(项目编号:ZZCG2024P-GK-101)项目应标,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报价文件......不符合投标无效的情况的第14点未按本章‘二、投标文件的编制’第七点投标报价要求报价的”。根据招标文件附件15《开标一览表》备注一:1.此表应按项目的明细情况列项填报,在填写时,如上表不适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可在确保投标明细内容完整的情况下,根据上表格式自行划表填写。我公司报价已经包含该项目招标需求,并在下表‘服务内容’栏内列项填报......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并无短信数量的描述,我公司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报价,承诺运维质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等说明,原评标委员会在协助答复时一致予以认可。同时,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投诉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作为法律依据,属于法律依据适用错误。综上,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我中心认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的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无效的情形,无法认定其报价无效,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提供了采购文件、质疑函、中标供应商答复意见、协助质疑答复意见、质疑答复函、评审报告、投标文件等证据。

  相关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述称:我公司依法参与省信访局(本级)2024年信息系统保障与运维服务项目(项目编号:ZZCG2024P-GK-101)项目应标,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报价文件,并且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和专家评审。不符合投标无效的情况的第14点未按本章“二、投标文件的编制 第七点投标报价要求报价的”。事实依据一:根据招标文件附件15《开标一览表》备注一:1.此表应按项目的明细情况列项填报,在填写时,如上表不适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可在确保投标明细内容完整的情况下,根据上表格式自行划表填写(图略)。事实依据二:我公司报价已经包含该项目招标需求,并在下表“服务内容”栏内列项填报(招标内容详见采购文件P34、35、36)(图略)。事实依据三:招标文件中评分内容及标准技术分中:“短信平台维护”占一分,针对该条内容在项目评标时已经通过专家评审(图略)。法律依据: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ZCG2024P-GK-101),2024年1月23日发布采购公告,2月26日09:30开标,共有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等4家供应商投标,2月29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二、招标文件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二、投标文件编制 (七)投标报价 1.投标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报价应按招标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报,该投标报价应与明细报价汇总相等,且不允许出现报价优惠等字样。投标总价不为零,报价明细表中部分产品、服务单价为零的,视作已包含在总价中。2.投标报价应包含项目所需全部产品、服务,不得缺漏,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含货款、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装、运输、装卸、保险、税金、货到就位以及安装、调试、培训、保修等一切税金和费用)。3.投标报价金额到元为止,如投标报价总价出现角、分,将被抹除。4.资格文件、技术商务文件中不得出现投标报价信息,否则按无效标处理。5.投标人不得进行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诚信履约的恶意报价。投标人在项目评审前准备好报价核算、报价明细、报价说明等材料,以备评审专家核查。供应商报价低于项目预算50%的,应当在报价文件中详细阐述不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诚信履约的具体原因。(九)投标无效的情形 7.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未满足带“▲”号实质性指标的投标文件;14.未按本章“二、投标文件的编制”第七点投标报价要求报价的。

  招标文件 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一、总则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100分。合格投标人的评标得分为各项目汇总得分,中标候选资格按评标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评分过程中采用四舍五入法,并保留小数2位。中标候选人数量:1家。三、评标内容及标准1 技术 对本项目局机关视频会议维护(1分)、统一平台智能客服应用引擎授权(1分)、安全服务(1分)、短信平台维护(1分)、数据运维(1分)、云资源管控(1分)、一站式运维监测和保障服务(1分)、浙江省信访局办公系统运维(1分)、项目版本管理和整体协调(1分),有相应完备的解决方案,运维处理的进度计划安排科学、合理、全面;共9分主观分。

  招标文件 第四章招标需求 二、运维的主要内容 2.5.运维服务主要内容4 短信平台维护 提供省信访局信息化系统运行中所有短信发送服务,包含短信平台建设维护、短信流量费用。人员要求:无。2.6.7.短信费用 提供一年的信访短信流量费用。投标人须在报价明细表中列报,如费用超出投标报价明细表列报费用时,费用应当包含在本次项目中。

  招标文件 附件15 开标一览表 备注显示:1.此表应按项目的明细情况列项填报,在填写时,如上表不适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可在确保投标明细内容完整的情况下,根据上表格式自行划表填写。2.报价要求:项目费用包括项目实施所需的工程费、工时费、服务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税费及其他一切费用……

  三、评审报告 采购响应文件问题澄清通知显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省信访局(本级)2024年信息系统保障与运维服务项目的评审小组对你方的采购响应文件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需要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贵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请证明报价合理性。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澄清显示:1、我公司为大型国有企业,生态合作伙伴丰富,具备规模优势,外购设备及服务的价格较市场价有极大优势;2、我公司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充足的自有维护人员,可为本项目的交付提供足够的人力保障;3、省信访局为我司重要战略客户,我司愿提供足够资源;综上,我司可以以本次投标报价,按照招标要求完成项目交付。

  四、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商务技术文件(投标项目明细清单)显示:4、短信平台维护:提供省信访局信息化系统运行中所有短信发送服务,包含短信平台建设维护、短信流量费用。商务技术文件(技术响应表)显示:4、短信平台维护:提供省信访局信息化系统运行中所有短信发送服务,包含短信平台建设维护、短信流量费用。无偏离。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报价文件(开标一览表)显示:服务内容:局机关视频会议维护、统一平台智能客服应用引擎授权、安全服务、短信平台维护、数据运维、云资源管控、一站式运维监测和保障服务、浙江省信访局办公系统运维、现场管理等。数量:1。单价:2100000元。总价:2100000元。

  五、评审报告显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67.44分,价格得分20.0分,最终得分为87.44分,排序第一;投诉人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77.0分,价格得分10.03分,最终得分为87.03分,排序第二;浙江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54.36分,价格得分10.01分,最终得分为64.37分,排序第三;上海三零卫士信息安全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51.28分,价格得分10.01分,最终得分为61.29分,排序第四。综上,现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其他需说明的评审情况:4.在报价符合性审查中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评标委员会对其低价进行询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澄清,评标委员会经讨论一致认为其报价合理有效。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在其报价文件(开标一览表)中,对局机关视频会议维护、统一平台智能客服应用引擎授权、安全服务、短信平台维护、数据运维、云资源管控、一站式运维监测和保障服务、浙江省信访局办公系统运维、现场管理等服务内容进行了综合报价,未在前述综合报价中将“短信流量费用”予以单独列明。投诉人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报价文件清单中没有对‘短信费用’该项内容进行列报,不符合招标需求中对‘短信费用’的编制要求,属于招标需求负偏离响应”以及“报价文件清单中没有明细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对报价文件的编制要求,应视为报价文件无效的情形”为由,主张“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要求给予废标处理”。经审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在其商务技术文件中已对采购需求“短信流量费用”进行响应并表示无偏离;本项目报价文件开标一览表格式范例“服务内容”一栏中未将“短信流量费用”预先单独列明,采购需求“短信费用:投标人须在报价明细表中列报”和报价文件“按项目的明细情况列项填报”均非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且开标一览表备注显示:“2.报价要求:项目费用包括项目实施所需的工程费、工时费、服务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税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因此,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投标报价“2100000元”中,短信流量费用应已包括在内。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在质疑答复和投诉答复材料中表示“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无效的情形,无法认定其报价无效”,并无不当。另,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适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投诉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投标条例》作为投诉事项的法律依据,属于法律依据适用错误。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投诉人关于省信访局(本级)2024年信息系统保障与运维服务项目(编号:ZZCG2024P-GK-101)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czt.zj.gov.cn/art/2024/5/10/art_1164164_589287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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