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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上海安大华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业许可的决定

时间:2024-12-11 文章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作者:佚名

  上海安大华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我局因发现你所未达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向你所下发《整改通知书》(沪财会〔2024〕1号),责令你所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至今已超过规定整改期限,你所仍未达到执业许可条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97号修改)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所的执业许可,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如对我局的上述决定有异议,你所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21日

  

    告知事项:上述许可被撤销后,如你单位的企业主体需要存续的,应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审计档案保管工作。


原文链接: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hj_9035/hjssws_9041/20241206/xxfboswf00000030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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