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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组建2025—202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的通知

时间:2024-12-26 文章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作者:佚名

  

  桂财库〔2024〕79号

  有关金融机构:

  为做好我区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库〔2016〕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等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决定组建2025—202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2025—202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参与承销我区政府债券,应当取得总行对该事项的书面授权。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信誉良好。 

  (三)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产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四)具有负责债券业务的专职部门和健全的债券投资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信息化管理程度较高,能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北京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开展投标。

  (六)能够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总部授权委托其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二、承销团的确定

  承销团组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金融机构自愿申请,自治区财政厅资格审核、择优选择的方式确定。自治区财政厅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核,通过审核的金融机构,自治区财政厅综合各机构承销意愿、承销能力、债市能力、机构实力以及2022—2024年债券承销情况等,择优确定主承销商和一般承销团成员。

  此次组建承销团成员目标数量原则上不超过80家,其中:主承销商目标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家。

  三、申请材料

  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申请2025—202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的金融机构,提交如下申请材料纸质件:

  (一)《2025—202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申请表》原件。

  (二)法人营业执照、金融业务许可证以及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总机构授权书原件(分支机构代总机构申请的需提供)。

  (四)总机构对承销政府债券的授权书原件(外国银行分行申请的需提供)。

  以上所有申请材料需加盖总机构(或授权分支机构)公章。各金融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如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自治区财政厅将取消其申请资格。

  四、申请时间和联系方式

  申请截止时间:2024年12月30日18:00(以收到申请材料时间为准)

  递交申请地点: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69号广西财政大厦2411房

  联系人:杨振华 

  联系电话:0771—5335710

  邮编:530021

  附件:2025—202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12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s://czt.gxzf.gov.cn/xwdt/tzgg/t194391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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