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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海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海南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南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12-27 文章来源:海南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县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2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了《海南省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海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海南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南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海南省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海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3.海南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4.海南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教育厅

                                  2024年12月12日   

  

  

  附件1

  

  海南省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殊教育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用于支持我省特殊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我省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和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普通中小学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配备特殊教育专用设备设施和仪器;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生较多的普通学校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能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的新建项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可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的新建项目。

  (二)支持承担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含孤独症儿童教育中心)职能的学校和设置特殊教育资源教室的普通学校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

  (三)支持向重度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供送教上门服务,为送教上门的教师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补助标准按各市县事业单位公车改革保障公务出行有关规定执行);支持普通中小学校创设融合校园文化环境,推进融合教育。

  第五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及省教育厅提出的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建议,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年度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和整体绩效目标,并及时下达补助资金。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各市县资金申报,审核市县申报的资金额度、项目进展、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建议,编制全省区域绩效目标,提供资金测算的基础数据,并对基础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真实性等负责。

  第六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以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方式进行分配。其中:

  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人数(权重50%)、学校数(权重20%)、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及少数民族市县(权重10%)等基础因素和市县支出进度(权重20%),基础因素数据由省教育厅提供或采用相关统计年鉴数据。

  项目法分配主要考虑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项目前期工作、项目进展等情况,重点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新建(不含中央资金)、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以及专用仪器设备和设施配备等项目,其中,新建、无障碍设施改造、仪器配备等项目需按有关规定完成概算批复或预算评审等前期工作。

  超时限分配、超范围使用、逾期报送材料、申报不科学、监管或审计等问题在分配资金时作为扣减因素,前一年度出现以上问题的市县将被扣减根据前述方法计算出的分配金额的2%。扣减下来的资金参照因素法分配给资金管理较好市县,体现奖优罚劣。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财政部、教育部最新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方法、分配因素等。

  分配资金的计算公式为:

  某市县补助资金=(该市县因素法分配比例×补助资金因素法分配总额+该市县项目法分配金额)±扣减因素金额。其中,补助资金因素法分配总额=(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总额-补助资金项目法分配总额)。

  某市县因素法分配比例=该市县基础因素/∑各有关市县基础因素×基础因素权重+该市县支出进度排名分配系数×支出进度因素权重

  除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外,项目法分配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因素法分配资金总额。

  第七条  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下达的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省教育厅在30日内及时下达资金,并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省教育厅应在收到中央下达的资金预算后15日内根据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提出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建议,确定资金的全省绩效目标。若省教育厅超过15日未报送资金分配方案建议,省财政厅将以上年教育基础数据或最新统计年鉴数据中的在校生人数、学校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及少数民族市县、支出进度等为依据按因素法进行分配。

  第八条  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分配补助资金后15日内应将项目分配情况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执行中若有调整,调整后的项目分配情况同步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  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市县教育、财政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本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各市县教育部门要建立补助资金项目台账,监督指导学校做好项目储备、入库、使用等台账记录工作。各学校要详细记录工程进度、设备购置、资产使用等信息,确保台账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各市县教育、财政部门每季度要调度项目进展情况,定期更新台账,并于每年3、6、9、11月底前将台账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照中央和我省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根据当年教育事业发展情况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同级财政部门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将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监控和评价的重要依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及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送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含补助资金项目台账)、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有关佐证材料、市县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用于形象景观工程。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市县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或者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由市县财政配套资金及其他渠道资金投资安排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教基〔2018〕117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海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前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学前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现阶段,学前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补足普惠性资源短板。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扩大普惠性资源供给,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集体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并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

  (二)支持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落实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支持巩固幼儿资助制度。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四)支持提高保教质量。改善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条件,配备适宜的玩教具和图画书。对能够辐射带动薄弱园开展科学保教的城市优质园和乡镇公办中心园给予支持。

  第五条  学前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及省教育厅提出的学前资金分配建议,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年度学前资金分配方案和整体绩效目标,并及时下达学前资金。

  (二)省教育厅负责组织省属学校和各市县资金申报,审核申报的资金额度、项目进展、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编制全省区域绩效目标,提供资金测算的基础数据,并对基础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真实性等负责。

  第六条  学前资金优先按照规定的定额标准分配给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三类幼儿”生活费补助等必保项目后,再结合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

  (一)因素法分配主要依据公办园在园幼儿数(权重60%)、公办园数(权重20%)、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及少数民族市县(权重10%)等基础因素,以及学前资金支出进度(权重10%)因素分配。基础因素数据由省教育厅提供或采用相关统计年鉴等数据。

  (二)项目法主要依据学前教育阶段发展重点任务进行分配,如前期工作准备充分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创建和验收工作项目、国家(省级)保育教育质量提升实验区项目,重点支持新增公办幼儿园学位项目。新建、改扩建等项目需完成概算批复或预算评审等前期工作。除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外,项目法分配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因素法分配资金总额。

  (三)超时限分配、超范围使用、逾期报送材料、申报不科学、监管或审计等问题在分配资金时作为扣减因素,前一年度出现以上问题的省属学校或市县将被扣减根据前述方法计算出的分配金额的2%。扣减下来的资金参照因素法分配给其他省属学校或市县,体现奖优罚劣。

  (四)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财政部、教育部最新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方法、分配因素等。

  (五)分配资金的计算公式为:

  某省属学校或市县学前资金=(该省属学校或市县因素法分配比例×学前资金因素法分配资金总额+该省属学校或市县项目法分配金额)±扣减因素资金。其中,学前资金因素法分配资金总额=(学前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三类幼儿”生活费补助资金-学前资金项目法分配资金总额)。

  某省属学校或市县因素法分配比例=该省属学校或市县基础因素/∑各有关省属学校及市县基础因素×基础因素权重+该省属学校或市县支出进度排名分配系数×支出进度因素权重

  第七条  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送当年学前资金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学前资金使用情况(含学前资金项目台账)、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有关佐证材料、市县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学前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八条  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下达的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省教育厅在30日内及时下达资金,并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省教育厅应在收到中央下达的资金预算后15日内根据本办法第四、第五、第六条规定提出中央及省级学前资金分配建议,并确定该资金的全省绩效目标。若省教育厅超过15日未报送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将以上年教育基础数据或最新统计年鉴等数据、支出进度等为依据进行分配。

  第九条  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分配学前资金后15日内应将项目分配情况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执行中若有调整,调整后的项目分配情况同步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学前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市县教育、财政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幼儿园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各市县教育部门要建立学前资金项目台账,监督指导学校做好项目储备、入库、使用等台账记录工作。各学校要详细记录工程进度、设备购置、资产使用情况等信息,确保台账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各市县教育、财政部门每季度要调度项目进展情况,定期更新台账,并于每年3、6、9、11月底前将台账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学前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照中央和我省结转结余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根据当年教育事业发展情况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同级财政部门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将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监控和评价的重要依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及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用于形象景观工程。

  第十五条  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学前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前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市县学前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或者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由市县财政配套资金及其他渠道资金投资安排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教〔2015〕2321号)同时废止。

  

  

  

  

  

  

  

  

  

  

  

  

  

  

  

  

  

  

  

  附件3

  

  海南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更好发挥资金激励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集中财力支持教育优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领域、教育领域、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20〕2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府〔2021〕52号)等有关规定及财政部、教育部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用于支持市县教育事业发展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法依规、统筹规范、突出重点、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及省教育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建议,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和整体绩效目标,并及时下达补助资金。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各市县资金申报,审核市县申报的资金额度、项目进展、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编制全省区域绩效目标,提供资金测算的基础数据,并对基础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真实性等负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具体支持内容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并结合我省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重点支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共同事权事项。支持方向包括:

  (一)扩大教育资源供给。校舍维修改造、体育运动场地及其他附属设施建设、图书资料及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校园信息化建设、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等。

  (二)建立健全经费投入机制。落实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等。

  (三)支持全面发展素质教育。普及中小学生游泳教育,支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小学生核心素养提升工程、英语教育教学实验、全省学生体育竞赛、美育综合改革、校园足球改革发展、中小学生安全应急综合演练、中小学研学旅行等;支持思政教育和党建工作,建设重点学科、专业,推进教学科研和课程改革等。

  (四)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促进教育优质均衡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支持基础教育集团化办学,对经评估认定的跨区域集团化办学或托管项目给予奖补。

  (五)支持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各阶段教师培训及培养计划,支持师范生实习支教、农村学前教育教师招聘专项计划、解决原被辞退民办教师历史遗留问题、引进好校长和好教师等。对偏远贫困地区行政村以下农村小学教师、公开招聘思源实验学校校长给予补助。

  (六)落实特惠性学生补助等政策。

  (七)落实中央新增政策的教育相关项目。

  (八)其他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出项目。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进行分配。

  (一)中央和我省文件明确规定支持范围、补助方式和标准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省委、省政府文件明确事项,所需资金按“一事一议”原则进行分配,包括民生实事等项目。

  (三)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实施,但没有规定补助方式和标准的事项,所需资金根据财力情况、教育事业发展所需分配,包括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项目资金、英语教育教学实验项目资金、中小学生核心素养提升项目资金、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项目资金、普及中小学生游泳教育资金、全省学生体育竞赛项目资金、美育综合改革资金、校园足球改革发展资金等。

  第七条  对市县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明确到具体市县及项目。各市县按项目执行,专款专用。其中,新建、改扩建、维修维护、设备购置等项目需按有关规定完成概算批复或预算评审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  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省教育厅应在每年11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省教育厅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复预算后15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复预算后30日内下达专项资金。若省教育厅逾期未报送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将参照上年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可以分期下达,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后,商市县教育部门在30日内分解下达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  专项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基本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相关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和设备采购质量,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有资产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条  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健全预算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央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及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除涉密事项外,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省教育厅可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具体项目管理细则。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由市县财政配套资金及其他渠道资金投资安排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4

  

  海南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以下简称提升计划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用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海南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支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提升计划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奖补结合、突出重点,规范透明、责任清晰,注重绩效、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提升计划资金用于支持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具体支持内容和方式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海南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相关规划以及年度重点工作等实际情况予以确定。现阶段提升计划资金重点支持:

  (一)支持落实高等职业学校(含职业本科学校,下同)生均拨款制度,探索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水平,改善办学条件;支持推进高等职业学校提质培优、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支持开展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等。

  (二)支持落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探索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水平;支持在优化布局结构的基础上,改扩建中等职业学校校舍、实验实训场地以及其他附属设施,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支持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提质培优、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等。

  (三)支持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加强“双师型”专任教师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师资培养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兼职教师岗位,优化教师队伍人员结构等。

  第五条  提升计划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组织省属职业院校及市县申报提升计划资金,审核省属职业院校及市县申报的资金额度、项目进展、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出提升计划资金初步分配建议,编制全省区域绩效目标,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基础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真实性负责。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及省教育厅提出的提升计划资金初步分配建议,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年度提升计划资金分配方案和整体绩效目标,并及时下达提升计划资金。

  省属职业院校和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相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  提升计划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奖补、中等职业学校奖补和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共三部分。其中,高等职业学校奖补资金和中等职业学校奖补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

  提升计划资金具体分配公式为:

  某省属职业院校或市县提升计划资金=该省属职业院校或市县(高等职业学校奖补+中等职业学校奖补+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

  第七条  高等职业学校奖补资金因素法分配的因素包括基础因素和创新因素。其中,基础因素(权重65%)主要考虑在校生人数(权重35%)、升学就业率(含毕业生去向落实、留琼就业等,权重20%)、支出进度(权重10%)等子因素。创新因素(权重35%)主要考虑国家级和省级双高院校建设情况(含骨干院校及双高院校建设、高水平专业群建设等,权重25%)、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含现代产业学院、产业特色专业群、产教融合共同体、校企合作等,权重5%)、通过“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核人数(权重5%)等子因素。基础因素和创新因素数据由省教育厅提供或采用相关统计数据。

  高等职业学校奖补资金具体分配公式为:某省属高等职业学校或市县奖补资金=(该省属高等职业学校或市县因素法分配比例×高等职业学校奖补资金因素法分配总额+该省属高等职业学校或市县项目法分配金额)±扣减因素金额。其中,高等职业学校奖补资金因素法分配总额=高等职业学校奖补资金年度预算总额-高等职业学校奖补资金项目法分配总额。

  某省属高等职业学校或市县因素法分配比例=该省属高等职业学校或市县基础因素/∑有关省属高等职业学校及市县基础因素×基础因素权重+该省属高等职业学校或市县创新因素/∑有关省属高等职业学校及市县创新因素×创新因素权重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奖补资金因素法分配的因素包括基础因素和创新因素。其中,基础因素(权重50%)主要考虑在校生人数(权重25%)、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及少数民族市县(权重5%)、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含生均用地面积、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专任教师数、师生比、生均仪器设备值、生均图书等,权重10%)、支出进度(权重10%)等子因素。创新因素(权重50%)主要考虑中等职业学校内涵建设(含教材建设、精品课程建设、“双优”建设、普职融通等,权重15%)、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含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市域产教联合体、产业学院、校企合作等,权重10%)、职业教育人才贯通培养(含中高职3+2连读/分段、五年一贯制、对口单招等,权重10%)、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情况(权重5%)、通过“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核人数(权重10%)等子因素。基础因素和创新因素数据由省教育厅提供或采用相关统计数据。

  中等职业学校奖补资金具体分配公式为:某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或市县奖补资金=(该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或市县因素法分配比例×中等职业学校奖补资金因素法分配总额+该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或市县项目法分配金额)±扣减因素金额。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奖补资金因素法分配总额=中等职业学校奖补资金年度预算总额-中等职业学校奖补资金项目法分配总额。

  某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或市县因素法分配比例=该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或市县基础因素/∑有关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及市县基础因素×基础因素权重+该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或市县创新因素/∑有关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及市县创新因素×创新因素权重

  上述高等、中等职业学校奖补资金分配公式中,超时分配、超范围使用、逾期报送材料、申报不科学、监管或审计问题等作为分配资金的扣减因素,前一年度出现以上问题的省属职业院校及市县(含市县职业院校)将被扣减根据前述方法计算出的分配金额的2%。扣减下来的资金参照因素法分配给资金管理较好的省属职业院校或市县(含市县职业院校),体现奖优罚劣。

  除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外,项目法分配总额不得超过因素法分配总额。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财政部、教育部最新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方法、分配因素等。提升计划资金分配时注重专项资金的公益性,以支持公办职业院校为主。

  第九条  高等和中等职业学校奖补使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主要用于改扩建、维修维护、设备购置等,主要考虑职业院校基本办学条件、项目前期工作、项目进展、职业院校达标建设等情况。其中,改扩建、维修维护、设备购置等项目需按有关规定完成概算批复或预算评审等前期工作。

  第十条  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主要考虑职业院校教师培训、“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师资培训、技能大赛师资培训、教师企业实践等情况。

  第十一条  省属职业院校及市县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送当年提升计划资金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年度提升计划资金使用情况(包括提升计划资金项目台账)、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有关佐证材料、市县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落实国家及我省要求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情况、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省属职业院校及市县当年职业教育工作目标、提升计划资金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特别是落实国家及我省要求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情况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下达的提升计划资金后,应会同省教育厅在30日内及时下达资金,并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省教育厅应在收到提升计划资金预算后15日内根据本办法第四至十条规定提出中央及省级提升计划资金分配建议,确定提升计划资金的全省绩效目标。若省教育厅超过15日未报送提升计划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将以上年教育基础数据或最新统计基础数据为依据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  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分配提升计划资金后15日内应将项目分配情况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执行中若有调整,调整后的项目分配情况应同步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提升计划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年度未支出的提升计划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结合我省职业教育年度重点工作和预算安排,加大提升计划资金统筹力度,注重提高投入效益,防止项目过于分散,向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国家和我省急需特需专业,以及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方面的专业倾斜,支持办好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同时,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各级教育部门要建立提升计划资金项目台账,监督指导学校做好项目储备、入库、使用等台账记录工作。各级教育、财政部门每季度要调度项目进展情况,定期更新台账,并于每年3、6、9、11月底前将台账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各职业院校应当健全预算管理制度,细化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健全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的机制,综合运用各类政策手段,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要求,筹集更多资金用于职业教育发展。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根据当年教育事业发展情况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提升计划资金应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提升计划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提升计划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存在挤占、挪用、虚列、套取提升计划资金等行为,申请使用提升计划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市县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或者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由市县财政配套资金及其他渠道资金投资安排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教职成〔2018〕81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mof.hainan.gov.cn/sczt/0503/202412/051c09fc1a374b4a81a595cc4f8a9f9b.shtml?ddtab=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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