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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12-11 文章来源:重庆市财政局 作者:佚名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疾控局,两江新区财政局、社发局、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财政局、公共服务局、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及市级有关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6号),结合重庆实际,我们制定了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修订重庆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22〕174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重庆市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3.重庆市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4.重庆市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5.重庆市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疾控局

  2024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重庆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729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8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9〕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安排,用于支持全市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是否延续补助政策根据国家相关部委确定情况执行。

  第三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服务、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农村妇女“两癌”检查等。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由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年度任务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和财政预算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分级负担,分级管理。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照《改革方案》分级负担,具体任务由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统筹安排,保障基本。市和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经费,支持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提供绩效评价结果,准确测算并按时提供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市卫生健康委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如需区县或单位专门提供材料和数据作为依据,应由区县卫生健康部门联合当地财政部门共同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和市财政局。区县上报单位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是否突破预算规模,各区县常住人口数、国家基础标准、市级与区县分担比例是否准确,测算公式及结果是否存在技术错误,会同市卫生健康委依法下达预算。

  第六条  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

  对市级相关单位补助资金的分配主要考虑服务项目内容和年度任务等因素。对区县补助资金的分配主要考虑国家基础标准、各区县常住人口数量、服务项目内容和年度任务、中央与市和区县分担比例、绩效考核结果等。其中,常住人口数量为国家统计局的第N-2年常住人口数量(N为资金下达年度)。因绩效因素导致补助资金额度扣减的,区县财政应予以补齐,确保达到国家基础标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共同财政事权,中央财政按照国家基础标准承担80%,市与区县承担20%。市与区县具体分担原则是:市级锁定2018年补助标准为基数,从2019年开始提标增支部分中心城区市级承担20%,区县承担80%;渝西地区、渝东新城(不包含垫江县)市级承担50%,区级承担50%;渝东北三峡库区、渝东南武陵山区、垫江县市级承担80%,区县级承担20%。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制定,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要确保国家基础标准落实到位。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年度基本公共卫生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市财政局要会同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和国家基础标准,结合重庆市疾病谱、防治工作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重庆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的数量和地区标准。各区县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在国家基础标准上自行提高补助标准的,高出部分由本级财政全额承担支出责任,并事先报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备案执行。

  第七条  根据《改革方案》要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补助资金按照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给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其中,拨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资金,由其作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拨付给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资金,用于相关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包括需方补助、开展随访管理以及相关工作所需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

  第八条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后,于30日内分解下达到各区县财政部门和市级项目承接单位,同时下达市级补助资金,并抄送财政部重庆监管局。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的30日内分配下达。

  为确保补助资金按时下达,市和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应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1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分配方案,并同步明确需实施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资金分配方案后15日内下达资金。

  区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市财政局报告。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区县财政部门和市卫生健康委反映。各区县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补助资金。

  第九条  市和区县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市和区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各区县和相关市级单位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绩效自评。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补助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市卫生健康委要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各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确定购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采购预算等需求。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切实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完善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确保完成全年预算执行目标和任务。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部和市财政局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市级将不定期对执行较慢的区县予以通报,对执行进度排名靠后的区县进行约谈,把结转结余资金情况与次年资金分配挂钩。

  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各区县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及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健全支出审批流程,准确、及时开展会计核算工作,按项目进行专项核算,不得改变支出用途,不得挪用、截留资金。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市和区县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认真开展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要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重庆市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729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8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9〕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安排,用于支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方面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是否延续补助政策根据国家相关部委确定。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疾控局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卫生健康、中医药发展、疾病预防控制、医疗保障规划,以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安排使用,重点支持本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以及其他相关工作,具体内容由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疾控局、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相关部委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相关规划以及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障领域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研究确定。

  (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高质量发展等相关支出。

  (二)卫生健康人才培养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院校培养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住院医师(含专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学员的生活补助、培训教学实践活动、基地教学和考核设施设备购置与更新、培训考核、师资教学补助及师资培训等支出;继续教育培训对象培训期间食宿费、培训教学实践活动、培训考核、师资教学补助及师资培训等支出;派出医师工作补助、特岗全科医生符合国家规定的工资支出等。

  (三)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及普惠托育服务能力建设等支出。

  (四)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中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提升、中医药人才培养、中西医结合和少数民族医药发展、中药质量提升、中医药古籍保护与传统知识整理、中医药文化宣传等支出。

  (五)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方面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医保信息化标准化、基金监管、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宣传引导、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医保目录实施监管等方面工作,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公用经费、人员工资及津贴补贴等支出。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分级管理。按照健康中国重庆行动和医改工作总体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确定补助资金使用方向,并对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科学论证。具体任务由市和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卫生健康、疾控、医疗保障等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统筹安排,支持重点。市和区县财政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经费,支持落实重点工作任务。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疾控局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提供绩效评价结果,准确测算并按时提供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疾控局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如需区县专门提供材料和数据作为依据,应由区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疾控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共同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疾控局和市财政局。区县上报单位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申请补助资金是否突破预算规模,区县常住人口数、行政区划数是否准确,测算公式及结果是否存在技术错误,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疾控局依法下达预算。

  第六条  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按照国家、政府年度工作要求和我市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采用因素法分配区县的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常住人口数量、行政区划、绩效等因素。某区县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应拨资金=(常住人口因素补助资金+行政区划因素补助资金)×绩效因素。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以及绩效因素。某区县/单位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应拨付资金=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绩效因素。除新增项目外,其他项目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分配。有绩效评价结果的项目,按绩效评价结果分配;没有绩效评价结果的项目,参照其他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分配。因绩效因素导致补助资金额度扣减的,区县财政应予以补齐,确保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以及绩效因素。某区县/单位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应拨付资金=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绩效因素。除新增项目外,其他项目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分配。有绩效评价结果的项目,按绩效评价结果分配;没有绩效评价结果的项目,参照其他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分配。因绩效因素导致补助资金额度扣减的,区县财政应予以补齐,确保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市级项目资金需求,区县承担医保改革任务试点情况、基础因素、绩效因素等。同时,为做好新形势下督查激励工作,强化正向激励促进实干担当,对推进医保高质量发展和“三医联动”,在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推进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医保规范化管理水平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区县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性补助。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补助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基础因素、工作任务量因素、绩效因素等。

  为提高数据使用的科学性,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引入审核调整机制,对基础数据的年度增减幅度设定上下限、对异常或离散数据进行数字处理等。

  第七条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后,于30日内分解下达到各区县财政部门和市级项目承接单位,并抄送财政部重庆监管局。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后30日内分配下达。

  为确保补助资金按时下达,市和区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疾控部门应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1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分配方案,并同步明确需实施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资金分配方案后15日内下达资金。

  区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市财政局报告。区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疾控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区县财政部门和上级对口部门反映。各区县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补助资金。

  第八条  市和区县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疾控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市和区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疾控部门各自负责主管项目的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各区县和相关市级单位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绩效自评。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疾控局对各区县开展绩效复核,市财政局根据需要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疾控和财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补助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疾控局要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各类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确定购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采购预算等需求。

  第十条  市和区县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疾控部门以及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切实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完善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确保完成全年预算执行目标和任务。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部和市财政局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市级将不定期对执行较慢的区县予以通报,对执行进度排名靠后的区县进行约谈,把结转结余资金情况与次年资金分配挂钩。

  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各区县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疾控部门及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健全支出审批流程,准确、及时开展会计核算工作,不得改变支出用途,不得挪用、截留资金。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市和区县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疾控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认真开展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要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疾控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疾控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重庆市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729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8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9〕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机构。

  第三条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安排,用于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是否延续补助政策根据国家相关部委确定。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分配,分级管理。按照健康中国战略和医改工作总体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分配补助资金。具体任务由市和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统筹安排,保障基本。市财政局结合地方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经费,支持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提供绩效评价结果,准确测算并按时提供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市卫生健康委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如需各区县专门提供材料和数据作为依据,应由区县卫生健康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共同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和市财政局,区县上报单位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申请补助资金是否突破预算规模,各区县常住人口数、财力因素是否准确,测算公式及结果是否存在技术错误,会同市卫生健康委依法下达预算。

  第六条  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时主要考虑服务人口数量、医改工作要求、地方财力状况和绩效等因素。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按照国家有关部委要求执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在分配资金时结合实际进一步向脱贫地区倾斜。因绩效因素导致补助资金额度扣减的,区县财政应予以补齐,确保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第七条  拨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资金,由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收入补助,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财社〔2010〕307号)有关规定使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拨付给村卫生室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乡村医生的收入补助。

  第八条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后,于30日内分解下达到各区县财政部门,同时下达市级补助资金,并抄送财政部重庆监管局。区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的30日内分配下达。

  为确保补助资金按时下达,市和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应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1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资金分配方案后15日内下达资金预算。

  区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市财政局报告。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区县财政部门和市卫生健康委反映。各区县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补助资金。

  第九条  市和区县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市和区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各区县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绩效自评。市卫生健康委对区县自评情况开展复核并组织开展抽查评价,市财政局根据需要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补助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区县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切实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完善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确保完成全年预算执行目标和任务。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按财政部和市财政局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市级将不定期对执行较慢的区县予以通报,对执行进度排名靠后的区县进行约谈,把结转结余资金情况与次年资金分配挂钩。

  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各区县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及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健全支出审批流程,准确、及时开展会计核算工作,不得改变支出用途,不得挪用、截留资金。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市和区县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认真开展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要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重庆市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729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8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9〕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中央和市级转移支付资金等预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安排,用于支持全市实施计划生育服务,对符合规定的人群落实财政补助政策的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是否延续补助政策根据国家相关部委确定。

  第三条  补助资金包括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资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等。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分级负担,分级管理。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财政部门按照《改革方案》分级负担,具体任务由市和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统筹安排,保障基本。区县财政部门结合区县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经费,支持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要按照符合规定的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足额安排计划生育补助预算,建立稳定的资金保障机制,确保符合规定的补助对象应补尽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适时调整。重庆市地方标准由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基础标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合理确定,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国家基础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分担。各区县不得自行提高补助标准。

  第六条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提供绩效评价结果,准确测算并按时提供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申请补助资金并会同市卫生健康委依法及时下达预算。

  补助资金分配主要考虑目标人群数量、国家基础标准、重庆市地方标准、市与区县分担比例、绩效考核等因素。因绩效因素导致补助资金额度扣减的,区县财政应予以补齐,确保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计划生育服务为共同财政事权。国家基础标准部分,中央财政承担 80%,市与区县承担 20%;重庆市地方标准部分,市与区县全额共担。市与区县具体分担原则是:中心城区市级承担20%,区县承担80%;渝西地区、渝东新城(不包含垫江县)市级承担50%,区级承担50%;渝东北三峡库区、渝东南武陵山区、垫江县市级承担80%,区县级承担20%。

  第七条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后,于30日内分解下达到各区县财政部门,同时下达市级补助资金,并抄送财政部重庆监管局。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及时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确保补助资金按规定时间兑付到受益对象。

  为确保计划生育补助资金按时下达,市和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应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1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资金分配方案后15日内下达资金。

  区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市财政局报告。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区县财政部门和市卫生健康委反映。各区县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补助资金。

  第八条  市和区县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市和区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计划生育相关工作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各区县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绩效自评。市卫生健康委对区县自评情况开展复核并组织开展抽查评价,市财政局根据需要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补助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市和区县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补助资金代理发放机构,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补助资金应当发放到补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按财政部和市财政局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市级将不定期对执行较慢的区县予以通报,对执行进度排名靠后的区县进行约谈,把结转结余资金情况与次年资金分配挂钩。

  第十条  各区县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及代理发放机构应当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健全支出审批流程,准确、及时开展会计核算工作,不得改变支出用途,不得挪用、截留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市和区县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认真开展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要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二条  市与区县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补助资金代理发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5

   

  重庆市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重大传染病防控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729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8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9〕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期满是否延续补助政策根据国家相关部委确定。

  第三条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补充免疫,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重点传染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等内容。

  重庆市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内容,由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确定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目标、任务和考核要求,结合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落实疾控体系改革要求以及财政预算情况合理确定,并依据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变化和本市实际适时调整。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分级管理。按照健康中国战略和医改工作总体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确定补助资金使用方向,具体任务由市和区县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提供绩效评价结果,准确测算并按时提供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如需各区县提供材料和数据作为依据,应由区县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共同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和市财政局,区县上报单位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申请补助资金是否突破预算规模,测算公式及结果是否存在技术错误,会同市卫生健康委依法下达预算。

  第六条 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时主要考虑中央和本市确定的重大传染病任务量、工作标准和绩效等因素,具体分配方案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由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区县对因市级及以上绩效评价扣减的补助资金要足额补齐,确保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符合规定的药品治疗等需方补助和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目标人群随访管理、加强实验室建设和设备配置、监测及干预等支出。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结合疾病谱和防治工作需要,将中央下达的国家免疫规划、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精神卫生与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等工作任务分解至各区县和市级项目承接单位,确保年度重大公共卫生目标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第八条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后,于30日内分解下达到各区县财政部门和市级项目承接单位,并抄送财政部重庆监管局。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30日内分配下达。

  为确保补助资金按时下达,市和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应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1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分配方案,并同步明确需实施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资金分配方案后15日内下达资金。

  区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市财政局报告。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区县财政部门和市卫生健康委反映。各区县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补助资金。

  第九条  市和区县财政、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市和区县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重大传染病防控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各区县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绩效自评。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对区县自评情况开展复核并组织开展抽查评价,市财政局根据需要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卫生健康、疾控和财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补助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购买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要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各类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确定购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采购预算等需求。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财政、卫生健康、疾控部门以及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切实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完善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确保完成全年预算执行目标和任务。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按财政部和市财政局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市级将不定期对执行较慢的区县予以通报,对执行进度排名靠后的区县进行约谈,把结转结余资金情况与次年资金分配挂钩。

  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各区县财政、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及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健全支出审批流程,准确、及时开展会计核算工作,不得改变支出用途,不得挪用、截留资金。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市和区县财政、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认真开展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要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财政、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czj.cq.gov.cn/zwgk_268/zfxxgkml/zcwj/qtwj/202412/t20241211_138832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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