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12-11 文章来源:重庆市财政局 作者:佚名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规划自然资源局、税务局:
为全面规范我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现将《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按照矿业权属地征收。具体如下:
(一)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税务部门依据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出让合同等费源信息开具缴款通知书,通知矿业权人及时缴款。矿业权人在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缴款通知及时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业权人,首期出让收益按缴款通知书缴纳,剩余部分按矿业权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跨区域矿业权出让收益区县(自治县)收入部分,按照资源储量在区县(自治县)之间的占比进行分配。
(二)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成交价部分税务部门依据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出让合同等费源信息开具缴款通知书,通知矿业权人及时缴款。矿业权人在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缴款通知一次性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成交价部分)。跨区域矿业权出让收益(成交价部分)区县(自治县)收入部分,按照矿业权矿区范围与区县(自治县)重叠面积占比在区县(自治县)之间进行分配。
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缴纳的部分,由矿业权人向税务部门据实申报缴纳上一年度采矿权出让收益,缴款时间最迟不晚于次年2月底。2023年度矿业权出让收益申报缴纳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之前。
跨区域的油气矿业权出让收益“出让收益率”部分由矿业权人向井口所在区县(自治县)税务局申报缴纳。跨区域的非油气矿业权出让收益“出让收益率”部分由矿业权人向动用资源储量所在区县(自治县)税务局申报缴纳。
二、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中央、市、区县(自治县)4:3:3比例分成,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三、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执行《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若遇起始价调整,按调整后的起始价执行。
四、以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按照《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3年版)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3〕3号)执行。若遇基准价调整,按调整后的基准价执行。
五、以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探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为探矿权出让收益的10%,探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剩余部分转采后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其中,矿山生产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均摊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采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为采矿权出让收益的10%,采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剩余部分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其中,矿山生产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均摊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
六、《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的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继续按合同约定或批复执行,不再调整,有关资金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本通知规定分成比例分成。
七、地热、矿泉水、煤层气采矿权出让年限届满,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延续,比照协议出让方式,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即上一年度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其它已设采矿权出让年限届满,矿区范围内保有已完成有偿处置的资源储量且不涉及未有偿处置的资源储量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延续,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征收出让收益。以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的,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以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根据剩余资源储量和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规模、审查通过的《开发利用方案》参数和公式计算的服务年限延长采矿权出让合同期限1次,不征收剩余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出让年限再次届满后,批准延续应对矿区范围内剩余资源储量重新评估,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八、已上缴中央和地方财政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价款,因误缴、误收、政策性关闭、重大自然灾害以及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需要办理退库的,从“矿业权出让收益”(103071404)科目下,按入库时分成比例进行退库。
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部门、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重庆监管局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矿业权所在地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和权限逐级报批。涉及中央分成部分退库的,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向财政部重庆监管局提出申请。
其中因政策性关闭退还已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办法》实施前存量政策性关闭矿山申请退还已缴采矿权价款,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办法》实施后,因政策性关闭退还已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市级分成部分由矿业权人向矿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矿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和财政局初核同意后联合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复核,中央分成部分还须财政部重庆监管局审核。通过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向有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下达退还已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资金预算文件,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办理退付手续。未通过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和财政局书面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九、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退(抵)费申请表》;
2.申请办理退库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复印件;
3.其他用于证明退库申请理由及事实依据的佐证资料。
因政策性关闭申请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申请书,加盖申请人公章;
2.审批通过的闭坑地质报告,仅限于以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情形;
3.产生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事由的证明材料;
4.其他用于证明退还申请理由及事实依据的佐证资料。
十、以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因政策性关闭退还已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审核应退还的矿业权出让收益金额,应按照国家发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为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统一组织开展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
十一、以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因政策性关闭退还已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按成交价(按竞争方式出让的,成交价为以起始价为底价竞争确定的成交价格;协议方式出让的,成交价按起始价确定)、勘查或开采剩余年限与出让年限比例计算。
计算公式:退还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合同成交价×(勘查或开采剩余年限÷出让年限)。
出让年限=缴纳成交价时签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年限。
勘查剩余年限=政策性关闭时矿业权出让合同剩余出让年限。
开采剩余年限=出让年限—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年限。
十二、各级财政部门、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和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征收监管,严格规范执行,采取切实措施,推动政策落地。已印发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严格按照财综﹝2023﹞10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4年1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czj.cq.gov.cn/zwgk_268/zfxxgkml/zcwj/qtwj/202412/t20241209_138750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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