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监〔2024〕930号)
时间:2024-12-11 文章来源:吉林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监〔2024〕930号
当事人:陈秀敏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吉发广场C座西区11楼110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函〔2024〕791号)要求,我厅对你执业的吉林浩瑞亨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检查,在本次检查中,检查组调阅了你签字的业务报告,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经查,你签字的部分审计报告存在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适当的违法事实,这些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厅对你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你公司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2日
原文链接:http://czt.jl.gov.cn/zwgk/sgszl/xzcfxx/xzcf/202412/t20241210_33295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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