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4-12-23 文章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作者:佚名
广西元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9月17日对你所作出《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财监〔2024〕109号),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EMS中国邮政速递邮寄方式于2024年9月19日送达你所。你所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393,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履行缴纳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现催告你所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所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本次催告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
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本机关现向你所公告送达《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桂财监〔2024〕162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监督局
联系电话:0771-5331646、5330207
联系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69号广西财政大厦
邮 编:530021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桂财监〔2024〕162号)
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12月17日
原文链接:https://czt.gxzf.gov.cn/zfxxgkzl/fdzdgknr/xzzfxx/t19417097.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