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征集情况的说明
时间:2024-12-26 文章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本办法已于2024年11月19日起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征求意见7个工作日,收到7条反馈意见。具体意见采纳情况详见下表:
公开征集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理由 |
建议“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有关规定”调整为“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有关法规”。 | 未采纳 | 政策依据除条例外,还包括《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浙江省省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制度,因规范性文件要求,本级制度不适宜在冒段体现。因此,“规定”的涵盖面更广。 |
建议“按照《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调整为“按照《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章执行”。 | 部分采纳 | 修改为“等制度”。 |
政策措施不宜含有使用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建议“充分运用‘公物仓’‘软件共享仓库’‘大仪共享平台’等各类共享平台”调整为“充分运用各类共享平台”。 | 未采纳 | 参照《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订该条款。上述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的主要平台,均有相关制度文件依据。 |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规定”调整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 | 未采纳 | 依据范围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部门出台的制度文件。 |
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采纳 | |
《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0〕61号)是根据《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浙政办发[2009]178号)制定的,现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制定,《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是否继续实施。 | 未采纳 | 该条为提问,非意见。我厅已于2022年出台《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失效。 |
(四十五)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国有文物文化资产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的“国有文物文化资产”建议改成“国有文物资源”。理由是: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会计准则第 11 号——文物资源》应用指南已将《政府会计制度》中的“文物文化资产”科目修改为“文物资源”科目。 | 未采纳 | 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采用“国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表述。 |
原文链接:http://czt.zj.gov.cn/art/2024/12/25/art_1229247364_589303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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