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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监〔2024〕763号)

时间:2024-10-15 文章来源:吉林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财监〔2024〕763号

  

  当事人:梨树盛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主任会计师:周丽先

  地址:梨树县梨树镇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函〔2024〕791号)要求,我厅对你所执业质量情况开展了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经查,你所部分审计报告存在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适当的违法事实,这些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厅给予你公司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266元的行政处罚。

  你所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违法所得7266元缴入省级国库(缴款户名:吉林省财政厅,账号:4200229011200530275,开户行:工商银行长春市康平街支行,执法单位代码:5180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所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10日


原文链接:http://czt.jl.gov.cn/zwgk/sgszl/xzcfxx/xzcf/202410/t20241011_33071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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