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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政策解读

时间:2024-12-26 文章来源:江西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现对《江西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23〕48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对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分,并要求各省结合本省实际,参照《改革方案》合理划分省以下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省以下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经报省政府同意,制定印发了《江西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二、主要内容

  从7个方面33项划分了省与市县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是知识产权宏观管理(4项)。研究制定知识产权领域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数据监测等2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和制度,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等2项,根据不同的管辖权限、受益范围,确定为省级财政事权或市县财政事权。

  二是知识产权授权确权(1项)。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的国内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作品的登记,根据不同的管辖权限、受益范围,确定为省级财政事权或市县财政事权。

  三是知识产权运用促进(10项)。承办全省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合同登记、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登记,省内著作权许可和转让备案,向国外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登记,省内重大专利商标代理监管案件查办等5项,确定为省级财政事权。

  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促进和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监督管理,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推进地理标志运用等5项,根据不同的管辖权限、受益范围,确定为省级财政事权或市县财政事权。

  四是知识产权保护(8项)。全省有重大影响或跨区域的知识产权重大违法案件组织查办和督查督办,确定为省级财政事权。

  技术出口中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对外转让审查,根据技术出口限制类和自由划分,确定为省级财政事权或设区市财政事权。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评价和绩效监督考核,知识产权执法、快速协同保护、维权援助、地理标志保护,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软件正版化工作组织推进等6项,根据不同的管辖权限、受益范围,确定为省级财政事权或市县财政事权。

  五是知识产权公共服务(5项)。全省性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加工分析、统筹管理、共享开放,确定为省级财政事权。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信息的研究分析、传播利用和融合应用,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安全防护,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根据不同的管辖权限、受益范围,确定为省级财政事权或市县财政事权。

  六是知识产权涉外工作(1项)。与外国地方政府和地方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根据不同的管辖权限、受益范围,确定为省级财政事权或市县财政事权。

  七是知识产权领域其他事项(4项)。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普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学科、学院、学位建设,与港澳台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按照隶属关系、受益范围,确定为省级财政事权或市县财政事权。

  三、其他重点事项

  我省改革方案所明确33项财政事权中,主要分为三类:

  (一)《改革方案》中明确属于地方事权的,共27项,结合我省实际,相应确定为省级事权或者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

  (二)《改革方案》中明确全国性工作属于中央财政事权,未相应明确地方财政事权,但中央有要求开展的共4项: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数据监测,省内重大专利商标代理监管案件查办,全省有重大影响或跨区域的知识产权重大违法案件组织查办和督查督办,全省性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加工分析、统筹管理、共享开放。结合我省实际,将全省性的工作列为省级财政事权。

  (三)《改革方案》中未明确事权划分,但《“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文件有要求,且我省已开展相关工作,共有2项:推进地理标志运用,地理标志保护。结合我省实际,将全省性的工作列为省级财政事权,将市县工作列为市县财政事权。

  


原文链接:http://jxf.jiangxi.gov.cn/art/2024/12/25/art_39217_50958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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