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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时间:2024-12-27 文章来源:江西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工作。2016年,财政部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号),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重点就业群体、小微企业、“三农”融资发展,引导和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强化农村金融服务,2019年又出台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奖励政策(于2021年调整为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

  2023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优化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政策工具,提高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能”。2023年9月,财政部修订印发新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3〕7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从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按照《新办法》规定,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包括三个使用方向: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创业担保贷款奖补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政策。

  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我省从2016年起设立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补贴等普惠金融发展方向。为适应财政部政策调整,根据《新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对我省现行的创业担保贷款等各项政策进行修订,研究制定了《江西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九章45条,根据财政部《新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三个方面的资金申报、分配、管理、监督等内容。主要为:

  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依据、使用方向、部门职责等。

  第二章,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明确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机构、贷款额度、贷款最高利率、贷款期限、申请条件和财政贴息比例等。同时,明确专项资金仅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奖补,以及奖补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三章,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明确示范区数量、奖补标准、评审流程及相关要求。

  第四章,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政策。明确奖补范围、申报条件等。

  第五章,资金分配。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采用“提前预拨、年终结算、据实计算、因素调节”的方式分配和拨付;农村定向费用奖补采用因素法分配;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六章,预算管理。明确专项资金申报、下达等有关要求。

  第七章,绩效管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八章,监督检查。明确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等方面要求,严肃财经纪律。

  第九章,附则。明确办法实施时间等。

  三、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本次进行了什么样的优化?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是中央出台的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引导用人单位创造更多就业岗位的优惠政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借款人资格审核、经办银行发放贷款,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给予贴息,并可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该政策的支持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创业个人,以及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本次修订,主要优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降低了小微企业申请贷款的条件。将小微企业申请条件由原来的申请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降低为10%(超过100人的企业5%)。

  二是继续降低利率上限。我省原政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脱贫地区利率上限为LPR+200BPs,其他地区利率上限为LPR+150BPs,小微企业贷款由经办银行根据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实施细则》规定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00BPs,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s,降低创业者融资成本。

  三是提高贷款额度上限。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贴息额度由不超过20万元提高到不超过30万元,对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贴息额度由不超过300万元提高到不超过400万元。

  四是调整贴息比例。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由原来的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调整为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实际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五是明确突破中央政策的情形。经省政府同意,可结合实际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范围、提高贷款额度上限、贷款利率上限和贴息比例。对于超出《实施细则》规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的部分,财政不予奖补支持。对突破《实施细则》规定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贷款利率上限或贴息比例的贷款,省级财政根据执行西部政策地区和其他地区,分别按照贴息资金90%和75%的比例给予奖补支持。

  四、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本次进行了什么样的优化?

  《实施细则》将原来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调整为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政策,主要侧重于引导和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加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投放,重点优化了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支持对象范围适当放宽。原政策规定可享受补贴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经原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本次修订放宽了支持对象范围,可享受政策的农村金融机构由原来的村镇银行扩大至依法设立并取得持牌资格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

  二是享受政策不再限定期限。原政策规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为开业起4年(执行西部政策地区5年)内,本次修订后农村金融机构享受奖补政策不再限定期限。

  三是调整了补贴政策的计算依据和比例。原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给予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2%的费用补贴,本次修订后调整为按照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

  四是修改了享受政策的条件。原政策规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享受补贴政策的条件之一为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本次修订后调整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其他两项条件不变,仍为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不低于70%。

  五、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本次进行了什么样的优化?

  按照《新办法》,江西属中部省份,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可分三档分别获得10000万元、7500万元、5000万元的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本次修订后的示范区奖补政策与原政策相比基本不变,主要对绩效考核指标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一是增加了对存量指标的考核。本次修订后的绩效考核指标仍然为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等5项指标,但得分由原来的同比增速/降幅,修改为“30%余额/平均利率+70%同比增速/降幅”,由原来的只考核增量指标调整为同时考核存量和增量指标。

  二是优化了加分项目的加分规则。对于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确定的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金融监管总局确定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或中小微企业典型地区及试验区,绩效考核加分从2分调整为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分。

  


原文链接:http://jxf.jiangxi.gov.cn/art/2024/12/25/art_39217_50955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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