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路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4-12-23 文章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一、制定背景
公路作为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是政府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省紧紧围绕新福建建设,持续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截至2023年底,全省公路总里程11.6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0.6万公里,国省干线1.1万公里、农村公路9.8万公里,在全国率先实现市通高铁、县通高速、镇通干线、村通客车。为加强和规范福建省公路资产管理,确保公路资产安全完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公路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加强公路资产全过程管理、全面提升公路资产管理水平、促进公路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结构和适用范围
《办法》共九章三十三条,分为总则、公路资产形成和维护管理、公路附属设施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公路资产处置、公路资产基础管理、公路资产信息化管理、公路资产报告、监督检查、附则等。《办法》贯彻落实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要求,全口径反映公路资产管理情况。明确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对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公路资产的管理活动,办法对收费公路和专用公路资产有规定的,适用于收费公路和专用公路资产管理。
三、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管护单位之间的管理职责
《办法》从制度制定、组织实施、全过程管理、资产报告、监督检查等方面,分别明确了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公路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在公路资产管理中责任,构建分工负责、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对于收费公路,考虑到目前我省收费公路均为高速公路,由省高速集团有限公司统一运营管理,未在行政事业单位账上反映,《办法》明确管护单位负责填写其所管理维护的公路资产的信息卡,省高速集团负责其管护的收费公路资产的信息卡管理。
四、对公路附属设施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公路资产处置权限和收益等作出规定
《办法》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按规定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考虑到公路附属设施的使用特性,结合各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际,由管护单位按当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中有关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相关规定执行。
《办法》明确了公路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划转、转让、报废、损失核销等。考虑到高速公路由省高速集团统一运营管理;普通国省道由各设区市(区)公路机构及其直属机构具体负责管理维护;农村公路按“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养护责任体系,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其负责管养,因此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及县道、乡村道处置相应由省高速集团、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关的审批程序。
同时,考虑到公路建设资金来源情况,明确上述行为形成的收入,属于政府所有的部分,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五、《办法》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相衔接
《办法》的内容充分反映公路资产自身特点和内在规律,强调了公路资产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公路资产清查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相关程序执行等。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一般规定,以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针对公路基础设施确认、核算等规定,《办法》不再重复。
六、公路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衔接
《办法》明确要求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将存量公路资产数据作为运维预算安排、新建项目决策的依据,以更好地利用公路资产数据信息,满足公路资产管理、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报告需要。
七、公路资产信息化管理
《办法》强调依托财政部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省高速的全生命周期资管一体化平台、省公路中心的综合交通图库一体化系统),建立公路资产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要求管护单位根据统一的数据规范格式,对公路资产进行信息化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地理信息地图对公路资产进行信息化管理。
八、公路资产报告
《办法》规定管护单位应当贯彻落实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要求,将本单位公路资产管理情况纳入本单位财务报告、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并对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强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辖区管护单位公路资产管理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明确财政部门要将公路资产管理情况纳入年度国有资产报告,并根据同级人大常委会对国有资产报告的审议意见,组织整改落实工作。
原文链接:https://czt.fujian.gov.cn/jdhy/zcjd/bmzcwjjd/202412/t20241212_65914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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